道路交通連接千家萬戶,安全出行關乎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。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,都可能是一個家庭的傷痛,更是一次法律責任的厘清。為提升公眾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,從源頭減少道交案件發生,維護道路交通安全,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特別開設“道交警示?以案釋法”專欄,通過發布典型普法案例,為公眾敲響安全警鐘,引導每一位交通參與者敬畏法律、嚴守交規,共同營造安全、有序、文明的道路交通環境。
交通事故致人重傷后,肇事方已履行賠償義務,20年后受害人還能再次索賠嗎?近日,天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發生在20年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,給出了明確答案。
案情簡介
2004年1月,某企業司機李某駕駛公司公務用車行駛時,因車速過快未確保安全,不慎將路邊行人王某撞倒。事故造成王某骨髓損傷,胸口以下失去知覺,經鑒定構成一級傷殘。因傷情危重,王某輾轉多地就醫,花費巨額醫療費才保住性命。交警部門認定,司機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。
2004年9月,王某訴至法院,經調解與該企業達成協議:企業賠償王某醫療費、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2萬元,于調解書送達時一次性支付,王某表示同意。轉眼20年過去,年近七旬的王某仍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,需常年雇請護工照料,經濟壓力日益沉重。2025年,王某再次起訴至天門法院,要求李某及該企業賠償后續護理費等費用97萬余元。
爭議焦點
案件審理中,該企業辯稱:案涉交通事故已于2005年經法院主持調解結案,企業已全額履行賠償義務。王某此次起訴違反“一事不再理”原則,請求法院駁回其起訴。
法院審理
肇事方已賠償20年,是否還需繼續承擔責任?承辦法官首先調取20年前的卷宗,逐頁梳理這200多頁早已泛黃的材料,結合當時的法律規定細致核查。卷宗中的調解書明確記載:“某企業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、傷殘賠償金等共計52萬元,此款定于調解書送達時一次性支付。原告亦表示同意,雙方再無爭議。”
法官指出,調解書未明確約定“本次賠償為一次性了結,后續不得再主張權利”。而王某首次起訴時(2004年9月)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二十一條規定:“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,可以依據其年齡、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,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。”結合卷宗中賠償明細、開庭筆錄等證據,均多次明確當時的賠償年限按20年計算。據此,法院認定雙方調解協議的賠償范圍,是以法定最長護理期限20年為基礎確定的。
同時,該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:“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、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,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、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。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、配置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,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。”
法官認為,該規定明確了賠償期限屆滿后,賠償權利人的繼續請求權,體現了侵權責任法“損害填平”的核心原則。本案中,王某因事故構成一級傷殘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,需24小時專人護理,其主張后續護理費用符合法律規定,亦契合“損害填平”原則,不構成重復起訴。
最終,天門法院結合王某的年齡、健康狀況等因素,依法判決該企業向王某支付7年后續護理費35萬余元。宣判后,各方當事人均服判,該企業表示將盡快履行付款義務。近日,王某親屬專程向法官送來致謝錦旗。

法官說法
承辦法官介紹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來,雖于2020年、2022年兩次修訂,但“賠償期限屆滿后權利人可主張繼續給付”的規定始終未變,這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的強力保障。本案中,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嚴重殘疾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,支持其后續索賠請求,既合乎法理,更彰顯情理。
法官提醒:受害人因人身損害起訴獲得賠償后,若20年賠償期限屆滿仍存在以下情形,可依法繼續主張權利:一是生活不能自理需繼續護理的,可主張護理費;二是需繼續配置假肢等輔助器具的,可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;三是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,可主張殘疾賠償金。法院將根據權利人的年齡、健康狀況等因素,酌情支持五至十年的相關費用。
法條鏈接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最新版)
第八條第三款: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。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,可以依據其年齡、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,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。
第十九條: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、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,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、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。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、配置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,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。




